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标准配齐应急救援人员及其营房,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保障,统一调度、调配本级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