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四章 响应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公众,应当主动报告灾情、险情,开展自救互救,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的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措施。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