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和保障工作,结合本地生产生活习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机制,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将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