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与暴雨灾害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