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区域划定、监测预报预警、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防御暴雨灾害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演练、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灾后重建和调查评估等所需费用。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暴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管理与监督。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型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多种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服务,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暴雨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依法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救援中伤亡的救援人员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抚恤慰问。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