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暴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灾害损失、灾害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情况有序推动避险搬迁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暴雨灾害的特点和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统筹安排防御设施建设空间。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