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的,依法免予或者不予追责问责;查明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避免损失扩大的,依法从轻、减轻处分。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