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汛前应急演练。

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项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