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