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暴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灾害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暴雨灾害引发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中断等威胁公众生命安全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根据灾情发展协调空中救援、应急通信等必要的抢险救援支持。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