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6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6月30日
- 条文数
- 5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6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古树名木、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可以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及各相关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园林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种植绿化植物应当因地制宜使用乡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开花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园林绿化养护档案并及时更新。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园林绿化义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对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专项建设方案。
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园林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
经公布的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或者详细规划修改的;
(二)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需要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城市绿地的总量。因法定情形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先补后占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的;
(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示、举行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类建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降低原配套园林绿化用地标准。
社区体育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属于公园绿地的,其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详细规划编制及实施过程中,确保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园林绿化指标实现。
种植行道树应当确定主导树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通行安全要求,体现特色,兼顾遮荫和抗风要求。
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商业类公共建筑实施立体绿化的,折算后纳入绿地率的立体绿化指标不得超过原要求指标的百分之十。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其中,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园林绿化指标。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景观效果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其它公共绿地除有明确责任主体外,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配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三)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配套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配套绿地,由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沿街绿地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协助管理门前绿化的责任。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化,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七)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一)同一项目占用面积不足一千五百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二)同一项目占用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七千平方米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
(三)占用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同意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超期占用或改变绿地用途等情形,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
在公共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保障树木正常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市政公用设施和商业类公共建筑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改建、扩建或者修缮的除外;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向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
(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
(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三)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迁移生产绿地树木、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零星树木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一)迁移、砍伐二百株以上树木或者历史名园等重要场所树木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审核后,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迁移、砍伐五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树木、胸径大于五十厘米十株以上树木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
(三)迁移、砍伐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批准信息,并负责树木的迁移或者砍伐,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批准前,应当进行现场查勘、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属于砍伐树木的,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监督检查情况。
(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
(二)违反管理规定践踏公共绿地;
(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养殖禽畜、放牧、私搭乱建;
(四)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未经许可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
(七)其他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绿地等级标准和养护经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违法信息,纳入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责任;
(二)擅自改变绿地范围控制线和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二)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等;
(三)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
(四)绿化垃圾,是指园林植物在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或者人工修剪所产生的枯枝、落叶、草谢、花败、树木剪枝及其他植物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