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立体绿化由其所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按照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市政公用设施和商业类公共建筑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改建、扩建或者修缮的除外;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