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已建成公共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在公共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保障树木正常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