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二)违反管理规定践踏公共绿地;(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养殖禽畜、放牧、私搭乱建;(四)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五)未经许可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七)其他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