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

(二)违反管理规定践踏公共绿地;

(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养殖禽畜、放牧、私搭乱建;

(四)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未经许可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

(七)其他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