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二)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等;
(三)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
(四)绿化垃圾,是指园林植物在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或者人工修剪所产生的枯枝、落叶、草谢、花败、树木剪枝及其他植物残体。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