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园林绿化用地。配套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类建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降低原配套园林绿化用地标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