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确定的永久保护绿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的;(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示、举行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