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园建设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社区体育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属于公园绿地的,其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