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