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
(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
(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三)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迁移生产绿地树木、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零星树木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