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保修养护。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景观效果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