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适时调整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建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