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逾期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