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下列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

(一)同一项目占用面积不足一千五百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二)同一项目占用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七千平方米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

(三)占用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同意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超期占用或改变绿地用途等情形,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