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公共绿地等级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绿地等级标准和养护经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