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株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修剪树木的,由园林绿化部门代为修剪,费用由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