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