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共园林绿化或绿地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损坏的公共园林绿化或绿地设施按原标准进行恢复。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