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6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8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4月21日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医药用品、油漆、杀虫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监督、指导和宣传工作,推动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民区、商场、超市等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开展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合理设置废旧纺织品专用回收箱或者相关设施,探索一袋式上门回收、毕业季进校园等新型回收模式,增强公众参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的积极性。
鼓励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家电产品、家装消费品等。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旅游、再生资源利用、医药、教育培训、酒店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本行业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和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鼓励家政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家政员技能培训的内容。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引导、示范、监督等活动。
组织节庆、文体、喜庆等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并分类投放。公众野餐、露营等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并分类投放。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励有条件的集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等场所配置果蔬菜皮等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鼓励引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习惯,将废旧纺织品投放到专用回收箱或者交由回收经营者回收,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以及其他替代制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回收物应当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二)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使用非降解包装物装纳的,应当将包装物投放到其他垃圾或者对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
(三)有害垃圾应当保持其完整性或者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次性餐饮用具、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以及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合材料包装物等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以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三)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
(四)年花年桔等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段和地点投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相应的时间段、收集点以及预约联系方式。
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同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除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车身清晰标示投诉电话及所载生活垃圾的类别;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作业人员,保障运输车辆安全作业;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应当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四)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垃圾的实际情况相符;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交付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六)从事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处理的单位发现接收的垃圾有数量较大的有害垃圾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有害垃圾的来源,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
(二)密闭存放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设置消毒、杀虫、杀鼠等装置,并定期消杀;
(五)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标志;
(六)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已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区域的公众权益保障,引导公众通过合法途径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参与环境监管和表达意见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及处理等。鼓励社会各界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对投诉人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