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培训和监督,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