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建设、完善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

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同时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