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选聘网格管理员、志愿者、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居(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