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