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