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等垃圾转运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二)密闭存放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设置消毒、杀虫、杀鼠等装置,并定期消杀;(五)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标志;(六)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