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