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医药用品、油漆、杀虫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