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和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组织节庆、文体、喜庆等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并分类投放。公众野餐、露营等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并分类投放。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