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监督、指导和宣传工作,推动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