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