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除遵守《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车身清晰标示投诉电话及所载生活垃圾的类别;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作业人员,保障运输车辆安全作业;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应当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四)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垃圾的实际情况相符;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交付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六)从事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处理的单位发现接收的垃圾有数量较大的有害垃圾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有害垃圾的来源,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