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对投诉人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