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核准手续,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