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供水条例
- 制定机关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1月14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4月1日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工作,适用城市供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具体责任,落实基础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将维修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倡导村民节约用水、履行水费缴纳义务,规范用水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
跨县(市)区的农村集中供水水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单村供水工程水价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水价,有供水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水价,没有供水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入户水表出现非人为造成的损毁、滞行、快行、停行、逆行等计量不准确情形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费,小于三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日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费。
(一)供水水量、水质符合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抢修,保证正常供水;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
(三)将责任人基本信息、服务电话、水价、具体维修事项及时限等制度进行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五)定期对制水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六)接受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发生水质污染和重大突发供水事件时,及时处置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预计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无法继续运营,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一)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结算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设备;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负责户内供水设施设备管护工作,防止漏水、冻管、爆管等情况发生;
(七)承担新增集中供水工程的入户管网部分所需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擅自停业、歇业和改变工程用途的;
(二)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和重大突发供水事件未及时上报的;
(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水处理设施设备、输配水管材、饮用水处理材料和化学药剂等。
(一)不听劝阻,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建设以及维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供水的,责令补交水费,拆除转供水设施,并处盗水或者擅自转供用水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破坏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一)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二)供水单位,是指负责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集体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或者个人。
(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且设计供水规模大于等于每天十立方米或者设计供水人口大于等于一百人的农村供水工程。
(四)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规模超过一千吨,或者设计供水人口超过一万人的农村供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