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水源水质污染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居民应急供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应急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