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农村供水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的投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