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供水条例第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