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