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供水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操作,损坏供水工程设施设备、偷水窃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