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同,结合人口分布、地理位置、水源水质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